时间:2022-05-05 04:53:4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奖学金申报材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21日,工业工程系勘察06-5班学生。于年9月份入校,现为二年级。在第一学年中各方面表现较好,能够团结同学,关爱他人。该生自入学以来便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思想素养,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均在班内名列前茅,在学习上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中,各科成绩在班中均名列前茅,得到了老师们的认可并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的各类活动,获得一致好评。
该同学在思想上一贯积极要求上进。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有着坚定的主义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加强与同学的思想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同学的思想动态,努力以良好的形象鼓舞、激励周围的同学,努力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并且利用它不断进行自身剖析,修正自身思想认识偏差的地方。善于总结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弥补自身缺陷。由于在思想上与时俱进,在行动上努力实践八荣八耻,该生正直善良,关怀他人,与同学总能和睦相处,融成一片。
另外,他热情助人,尽其所能的帮助同学,深得同学信赖,在班级中树立了良好的个人形象。他与宿舍中其他同学也能互相帮扶,齐头并进,并于第一学年被学校评为“优秀文明宿舍”。
综上所述,该生在第一学年,通过老师的指导和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在思想进步性、工作能力、学习表现上,还是在积极参加社会社会实践、学校活动上,以及与同学的相处等方面都比较出色。认真履行一位学生应尽的义务,并以学习为第一要务,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是一名多方面综合发展、品学兼优的新时代的大学生。
我与当代的大学生一样同样拥有伟大的抱负和崇高的理想,作为跨世纪的一代大学生,我们应当立志成才,勇攀知识高峰是我们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报效祖国是我从小到大的梦想,我从小渴望学习,渴望知识,因为只有具备高素质的人才能在社会发展的大潮中立与不败之地,才能与时俱进,才能肩负起时代的重担。我希望能以自己的绵薄之力为祖国,为人民做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但家庭情况的现状使在学业的前进的路上蒙上了黑影。巨额的学费使我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为了完成学业,完成自己的大学梦实现自己的抱负,特此申请,望组织上给予批准!
申报材料>
省级优秀共青团员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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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xxx学生奖学金评比发放办法(修订)》,学校于2021年3月进行2020-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在校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学籍在我校的全体中专阶段在读学生(不含外阜生源)
二、评选原则
⑴各类奖项评定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⑵每个集体和个人只能获得一种奖项,不能重复获奖;
⑶凡是本学期有不及格课程或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与个人奖项的评选。
三、奖项设置及名额
奖项设置分为先进集体奖和优秀学生奖
⑴先进集体奖:
①先进班集体名额7个(2020级3个、2018级2个、2019级2个);
②先进文明宿舍名额12个;
⑵优秀学生奖:
①优秀个人名额不超过各班人数5%(30人以下班级为1名,30及以上班级2名);
②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各班人数的5%(30人以下班级为1名,30及以上班级2名);
③学生会优秀干部名额不超过学生会人数的5%;
④学习进步奖各班结合实际评选,名额不限。
四、评选标准
按照《xxx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评选制度》执行
五、工作要求
⑴集体和个人申报奖项需按要求填写《xxx2020-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先进集体(优秀学生)申报表》;
⑵申报材料需签署班级意见、班主任核实意见、各年级同意推荐后,由年级收齐后统一上交学生工作部进行初评,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
⑶各班级应严格按照学校评优评先工作规定,准备各类奖项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⑷各年级主任、班主任及相关负责人要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审核集体、个人所报材料真实性,对在评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集体和个人,学生工作部将取消该集体或者个人评优资格,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经事后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将追回其所颁发的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进行相应的违纪处罚。
联系人:
电话:
附件1:xxx2020-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先进集体申报表
附件2:xxx2020-2021学年度第一学期优秀学生申报表
2013年10月,笔者同处绵阳市内的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等4所高校4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随机发放问卷400份,回收问卷386份,有效问卷346份,问卷有效率86.5%。并通过当面走访和网络交流的形式对30余名直接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辅导员进行了访谈。
二、调查结果
(一)现行资助政策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资助的基础性工作,认定结果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公共财政资源能否准确配置到政策对象群体中去。调查中,43.93%的受访者认为学校的认定结果出现了较大偏差,而对于结果持认同态度的受访者仅有12.72%,10.4%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了解。对认定工作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受访者为35.8%,有22.55%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
(二)资助政策实施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影响程度
调查中,30.06%的受访者认为基本上或完全解决了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方面的资金问题;54.92%的受访者认为资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问题;只有15.03%的学生认为国家资助对于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求学问题作用不大。另外调查中,36.42%的受访者认为存在受助学生将资助资金用于请客吃饭或者购买娱乐性电子产品等不合理消费方式,同时有40.46%的受访者表示对受助者的资助使用方式表示怀疑。
(三)政策执行者及政策受益者对于政策的知晓度及满意度
在对资助政策体系中的众多资助制度的评价中,受访者认为最为合理的资助制度是凭实力获得的奖学金,得票数占49.71%。而对“免费午餐”―国家助学金却备受争议,仅有16.18%受访者认同其合理性。此外,助学贷款受到赞同的比例为17.34%,勤工助学受到赞同的比例为16.76%。
(四)学生对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新诉求
受访者对无偿资助的助学金制度意见比较突出,要求降低助学金比例提高奖学金比例,因为奖学金的认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比较少相对公平。从辅导员的角度,他们也更倾向于将资助资源向奖学金倾斜,做到“贫中选优,优中重贫”。
三、现行资助政策体系执行过程表现出的问题
(一)资助对象认定过程缺乏准确度和公信度
这一环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认定标准难统一,多数认定标准普遍缺乏严密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无法有效核实其真实性,也无法对同等情况的申请人进行量化比较。二是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填报不实。三是认定工作易受人为因素干扰,包括来自负责认定工作的老师、具体组织认定的学生干部等。
(二)资助理念滞后导致政策实施异化
一是表现出重经济“扶贫”,轻心理“济困”,用资金对学生进行支持救济,却忽视了由于贫困引发的学生一些极端的心理情绪和行为。二是重资金发放,轻绩效监督。个别学生错误地认为国家和社会的资助是理所当然,习惯于享受“免费午餐”的良好感觉,从而丧失了忧患意识和逆境成才的斗志。
(三)资助政策知晓度有待提高
现行资助政策体系的宣传渠道主要通过高校直接面向学生进行,但总体上都呈现出宣传形式单一、信息单向传递的特点,缺乏制度约定的政策宣传使宣传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学生对于政策的了解不足。
四、优化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效果的建议
(一)转变资助理念,调整价值导向
资助政策应体现出准确、高效的资助理念。所谓准确即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做到困难学生全覆盖;所谓高效,即是让每一分钱的资助都能起到积极作用,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如何通过资助引导和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如何开展资助工作的诚信教育,培养资助对象的诚信意识;如何让学生通过获得资助激发社会责任感,成为回报社会的人才等。
(二)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引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020元)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按照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四)对下列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照顾。
(1)属于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的;
(2)属于有重病人家庭的;
(3)属于有子女在高等院校上学的困难家庭的;
(4)属于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
(5)属于单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区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组(由村委会和联村乡干组成)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由联系村的区直单位复核,复核率要达到20%,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在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乡镇负责人和低保专管员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抽查率10%)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救助资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区、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级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七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区财政共同负担,按照省与区7:3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区补助指标后,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区“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区、乡(镇)政府负责制。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常住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一定时期内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权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农村低保)。
第三条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前最低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确定并公布。20*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年人均693元。最低生活保障线在一定时期内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20*年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260元。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常住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现役义务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空调、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承包土地(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子女条件较好,或有一个以上子女较富裕的;
(八)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资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家庭成员中在企业工作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并附申请前一个季度的工资表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户主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新申请的对象每年审核、审批一次,年底前完成审批工作,下年度元月份发放低保金。对已在册的低保户每年审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给予停保。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市、镇(街道)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镇(街道)一柜、一户一档;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本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季度实行“一卡通”发放。
民政部门按季度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并附农村低保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镇(街道)“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镇(街道)财政所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村民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国家绝对贫困线标准执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及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依法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八)因农村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部分的收入;
(九)因建设征地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除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外的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九条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第十条家庭年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上年度家庭收入的年人均数额计算、核定。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中非农业人口的收入,按以下方式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工资收入计算;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离退休(职)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三)职工遗属的收入,按省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计算;从事相对固定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其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辖区内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或按当年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五)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非因工(公)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鉴定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已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余下部分按农村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年数,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赡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30%计算。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月份。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审批。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户主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在职职工提供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
(四)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劳动社保机构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
(五)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六)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
(七)其它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人户分离的,按下列规定申报:
申请者确因无房而借居、寄居或租住他处形成人户分离的,向户籍地申报,由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现住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居住地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规定审核、审批:
(一)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取证,公示5日后,召集村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调查记录、会议记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1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其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的决定。审批手续应在10日内办结,并在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张榜公布3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20日内调查核实,并做出是否发给保障金领取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资金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制”发放到户,实行按季度发放。申请人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卡在规定时期内向授权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无特殊原因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予以取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隐瞒、虚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提供收入证明以及不配合调查的;
(二)家庭有空调、机动车、移动电话、电脑、贵重首饰、高级组合音响、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近2年内购(含贷款)房(不含拆迁还原购房)、建房和装修住房的,家庭有1处以上住房的;
(四)家庭饲养名贵宠物的;
(五)进行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的;
(六)家庭电费月支出超过20元、电话费月支出超过20元的;
(七)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经村民委员会代表评议表决不应纳入的;
(十)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十一)人户分离家庭成员情况难以查清的;
(十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者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救助未满6个月的;
(十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第十八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应遵守公民道德行为规范。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拒绝参加的,停发1个季度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的,可予免除劳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低保管理机关应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村、乡、县三级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的1月份必须重新核查一次。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遇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协管低保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和入户巡访,掌握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变化,并及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意见,报管理机关审批。对停发的,应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的,无故拖延的;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为申请低保对象提供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骗保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一经查实,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姓名: xxx 先生 身份证: 610104197612313*** 照片 民族: 汉 目前所在地: 成都 年龄: 30 岁 户口所在地: 成都 婚姻状况: 未婚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 全职 应聘职位:
化学工程类、 理科类、 生物工程类
工作年限: 3 职称: 中级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 一个星期 月薪要求: 面议 希望工作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成都 个人工作经历: 1996-XX,西北大学化学学院 1997-1999担任过院报编辑,校学生会学习小组干事。 1998.10-1999.5从槐米和荞麦皮中提取芦丁工艺研究 1999.2~XX.6从荞麦皮中提取纤维素,对纤维素与马来酸等接支反应,合成纤维素的衍生物 1999.9~1999.10河南洛阳中原油田分析测试中心实习 XX.9-XX.12四川自贡(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 XX.9~XX.12四川自贡(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环氧树脂车间实习工作 XX.1~XX.7四川自贡(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环氧树脂车间实验室担任技术员,负责车间生产中间体的检测,车间生产问题解决和部分应用产品开发(环氧树脂稀释剂,环氧树脂灌封料和环氧树脂模具) XX.8~XX.12四川自贡(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工程中心环氧树脂研究组,参与开发一种电子级酚醛环氧树脂和新建车间的设计,申报材料的整理,前期实验的总结等工作,并成功进行了中试。 XX.1~XX.8西安新兴绝缘材料厂担任技术研发和厂长助理工作,主要负责车间生产,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报批等工作。。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sichaun daxue 最高学历: 硕士 毕业日期: XX-7 所学专业一: 生物学类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本科 XX 年毕业于 西北大学化学系有机合成 专业 主要从事植物有效成分的分离和其衍生物的合成研究 硕士 XX 年毕业于 四川大学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专业 主要从事植物蛋白的功能研究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外语水平: 熟练 国语水平: 精通 粤语水平: 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具有较强和广泛的专业知识基础,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合作精神,具有化工和生物制剂等工作经历。参与完成多项国家和省市研究项目,并完成多篇科技论文,得到同事和领导老师的好评。 在化学方面,天然产物有效成分的提取,有机合成和高分子材料合成与应用比较熟悉。 在生物学方面,生物化学的基本操作技能(蛋白提取、分离、检测(如:Western检测,荧光分析检测,蛋白基本性质的检测等);植物体功能蛋白的分离和提取,多克隆抗体的制备),基本分子实验技能(PCR,DNA/RNA的提取和大肠杆菌表达等)。对生物药学相关的实验设计和要求较为熟悉。 在仪器的使用方面,能够使用多种仪器( 紫外光谱UV, 红外光谱IR,原二色谱 CD, 荧光光谱FL,快速液相色谱FPLC, PAM2100叶绿素荧光,高效液相色谱HPLC等),并对主要分析仪器(核磁NMR,紫外光谱UV, 红外光谱IR,原二色谱 CD, 荧光光谱FL等)的结果能够准确分析。 在工作中,本人能够尽职尽责,吃苦耐劳,有责任心和团队集体精神。 在生活上,本人热爱运动,喜欢羽毛球,篮球运动。写作能力好,喜欢读书,上网等休闲类活动。
阅读延伸:简历写作的七忌
不要像写论文那样准备厚厚的一本。企业看一份简历的时光个别不会超过5分钟,没有哪个企业引导会有耐烦读你的;专著gps监控系统,要擅长捉住要点,建议长度不要超过2页a4纸。
不要把那些跟职位和工作无关的兴致喜好都一股脑地写进去,比方游览、看小说、唱歌、钢琴九级等等,这些兴趣爱好通常不会给你加分。
不要把在学校的各科成就单都附上,你是去企业应聘,不是申请出国留学。当然,假如你的学习成绩特殊优秀,那你就写上曾经持续几年拿过一等奖学金或者成绩全年级第多少名等,这就足够了。
简历不要设计得过于富丽,这会让用人单位感到你太会包装本人,把功夫都用在了表面上,甚至以为你的简历是请专门的美术职员;装饰出来的。
与应聘职位无关的工作经验不要写。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对职位的要求,供给出足以向用人单位证明自己才能的背景材料就可以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2 — 0138 — 02
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是高校德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而认定贫困学生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准确性对于民办高校而言,不仅涉及学生切身利益,而且对合理配置资助资源、促进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为代表的民办院校,在总结十余年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经验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一套体现资助公正、公平性的贫困学生认定体系,从而更有效地发挥资助资源的最大功效。
一、贫困学生认定的方式和原则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是一所有8621名在校生的独立学院,由于大部分学生来自吉林省农村和小城镇,所以贫困学生比例达19.4%,远高于本省其他同类院校。为了确保资助资源的合理利用,学校从自身和学生实际出发制定了《长春大学旅游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规范合理原则,按照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层次进行划分,保障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因为学情较之公办高校复杂,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在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中采用生源地认定、本校自行认定、综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即学生自行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具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经过班级、系和学校层层审批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并分出不同层级;学生接受资助,即学生申请——学校抽样调查——民主评议——学校审核的方式。
在认定过程中,长春大学旅游学院积极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对各年级学生进行差异化认定。重点关注大学一年级学生,在新生刚入校后即收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信息,通过入学报到、军训等环节观察学生的举动,了解学生的生活状况,为贫困学生的认定提供重要依据。对大学二年级以上学生进行动态认定,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根据学生家庭情况的变化调整该生的贫困层次,包括升高档次、降低档次及撤档三个方面,这样才能使资助资源更加合理分配,把有效的资助资源用于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同时,采取多种渠道来发现和了解不愿意主动说明情况的贫困学生。在申报过程中,为了使贫困学生及时准确地得到认定,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鼓励同学之间互相提名、侧面申报,辅导员在了解情况后与学生及家长确认,使资助盲区大为缩小。在民主评议过程中,民主评议小组对贫困学生的贫困状况进行排序,并结合贫困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与各方面表现,经充分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来确定贫困学生资格及贫困程度。最后,辅导员对贫困认定结果进行甄别,采取抽查、访谈等方法核实学生的信息,最终确定上报名单并由学校公示。总之,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关键,作为民办高校必须立足实际,在实践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的认定方法,不断完善认定机制,才能更公平、科学、有效地做好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二、对民办高校贫困学生认定的特性的认识
由于民办高校的学费明显高于公办高校,因此贫困学生认定的量化标准较之公办高校也有明显不同。以学生的月生活费为例,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采取与公办高校不同的标准:月生活费700元以上的,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月生活费低于700元的学生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学校对学生生活费的监测手段主要是根据食堂和校园超市提供的饭卡消费信息,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一项参考指标。
在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中,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容易成为被忽视的对象。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往往自尊心较强,担心自己家庭情况被公开,不愿意主动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往往令他们消极面对资助的机会,内心有需要,然而行动上没有表现。当面对民主评议程序时,这类学生往往三缄其口,以致真实家庭情况无法让同学和辅导员得知。部分来自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的学生,内心希望得到资助,但却得不到有效的证明材料,甚至不知道找谁开证明。由于客观存在的城乡差异,造成了部分辅导员在贫困学生认定上产生错误认识,主观地认为在民办高校就读的城市学生一定家境优越,人为地造成分配不公。因此,学校在认定贫困学生、开展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对于来自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的学生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目前, 判断学生是否贫困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但是学生家庭所在地开具的贫困证明不足以说明问题。贫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只能证明该生在当地生活贫困,但不能作为其学校所在地是否贫困的依据。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不够重视,为学生开具的贫困证明不严格把关、敷衍了事。少数学生对贫困认定的目的认识不清,误认为贫困学生认定就是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面对高额助学金,一些非贫困学生往往通过开具虚假证明冒充贫困学生。在实际认定工作中,存在着部分学生由于家庭跟当地政府负责人存在矛盾,即使家庭困难也开具不到证明,导致无法被认定为贫困学生受到资助。
学生在校消费支出最能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但是由于学生的消费观念、个人修养水平的差异, 在民办高校学生中间存在着学生消费水平高、家庭消费水平低;家庭贫困,但学生奢侈浪费的现象。个别学生故意逃避学校的消费监控,故意长期拖欠学费,给学校的认定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使认定结果产生误差。因此,民办高校要结合自身特点,构建更加公平、公正且易操作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模式,提高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效率,切实做到合理地分配国家和社会资助资源。
三、科学把握民办高校贫困学生认定的特性,切实改进贫困学生认定工作
民办高校在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中,要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辅导员和学生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并改进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从而提高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效益。
1.在贫困生认定的操作中,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建立动态认定机制,构建科学高效的贫困学生认定体系。在秋季开学初启动认定工作时,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采取班级学生评议与系评议小组评议相结合的评议方式。在评议过程中坚持科学合理的量化评定,在重点讨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同时,设立形式多样的意见反馈渠道听取师生意见。为避免突发困难的学生得不到及时资助,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工作部(处)逐步健全动态认定体系,在开学初集中进行一次贫困学生认定;同时在全学年随时对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的学生进行个别资格认定;对于家庭情况好转的,重新核定其贫困资格。在资助办法上,采取固定资助与临时补助相结合,校团委“心蕊”基金会设立临时补助专项基金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使动态认定机制更趋完善。
2.在新生录取过程中,招生就业处的干部、教师按地区上门家访,直观地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2012年秋季入学的迎新生现场,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干部、教师通过观察学生行李、穿着来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为贫困学生的认定和资助提供依据。学校对残障、烈士子女、孤儿、单亲、低保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灾害或突发事件的重点学生建立特困生档案,避免出现认定上的疏漏。经济管理系2011级会计学专业一名女生是来自SOS国际儿童村的孤儿。在其入学之初,学校领导第一时间了解到了这一情况,学生工作部(处)立即组织干部、教师对其困难状况做了准确认定,不仅使其顺利地得到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而且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力量的资助。为了更好地帮助她完成学业,消除其学习的后顾之忧,长春欧亚集团不仅全额资助其学费,而且为其提供了勤工助学岗位。在本学期,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改革了民主评议方式,要求在评议会上,增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介绍家庭经济情况的环节,贫困学生要讲述自己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来源和人均年收入及家庭困难原因等情况,评议小组依据困难学生平时在学校消费情况、综合表现以及家庭情况予以打分、投票,评判该生的困难程度。同时,要求辅导员进学生宿舍,查看学生是否有不符合困难学生身份的高档电脑、高档化妆品;进食堂、校园超市查看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一方面要发现那些家庭困难但不愿向辅导员说明情况的学生,一方面调查月开销大的贫困学生,杜绝个别学生掺假虚报的情况;要求辅导员定期进教室,观察学生的穿着装扮;通过对学生消费、衣着的深入调查,进一步了解贫困学生在校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资助盲区。
3. 辅导员在组织评议小组认定贫困学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民主评议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杜绝辅导员在贫困学生认定过程中出现徇私、吃、请、拿等不良现象。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戒和处罚力度,对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源分配方案和名单及时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干部、教师的监督。要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保证学生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
大学生;诚信意识;培育;制度层次;目标定位;构建模式
近年来对于如何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一直是学者乃至社会公众关注的议题。从诸多负面报道中可知,无论大到助学贷款、还是小到考试测评都暴露出部分大学生行为失范的困境。这一困境的形成机制,应从两个方面去理解。首先,我国社会大环境所存在的弱诚信化倾向,间接影响到大学生对自身行为的解读;其次,高校在增强大学生诚信意识方面,似乎也应进行自我反思。不难看出,面对社会大环境的诚信缺位现象,仍无法在短时间内给予纠正。而关乎高校范围内对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育,则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的。
从现有文献资料中可知,同行在建构针对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育路径时,习惯于从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领域寻找出路。诚然,借助思想政治教育所营造出健康的校园思想文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诚信意识的培育效果。但在缺乏有效、公信的制度安排下,仍然难以在实质上约束大学生的行为失范问题。
正因如此,以下将就文章主题进行讨论。
一、大学生诚信意识的解构
从意识内涵的角度来看,其主要属于大学生的思想范畴。从而,在思想指导行动的逻辑关系下,引导他们的行为符合公认的规则。为此,这里须对大学生诚信意识进行解构,其目的在于厘清该意识所包含的组分。
从由低到高的层次顺序来看,大学生诚信意识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班级层次的诚信意识
众所周知,大学生作为学生群体,他的社会属于首先是通过班级集体活动来呈现的。就班级集体活动而言,不仅包括日常的学习活动,还拥有更为丰富的课外活动。为此,这一层次的诚信意识,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类。
(1)学习活动中的诚信意识。这里诚信意识,自然是通过维护上课秩序和考试纪律中体现出来。实践表明,目前大学生与社会的接触较过去更加密切,时常出现因兼职而无法正常上课的情况。其中,部分学生可能编撰请假事由,或找人代替等形式来应对教师的点名。关于考试纪律而言,便是作弊行为的发生。
(2)课外活动中的诚信意识。大学生在课外活动中与同学所建立的互动经验,将深刻影响到他们走向社会的为人处世风格。从课外活动的表现来看,可以是班级组织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群体自发形成的。对于后者而言,时常出现因经济事件而导致的行为失范问题。
2、学校层次的诚信意识
不难理解,学校范围又构成了大学生更大的活动范围,从而更能体现出他们社会属性的类本质特征。由于大学生以系(二级学院)管理为主,因此在学院层次主要以助学贷款、评定奖学金等方面与之发生联系。正如本文开篇所提到的,在助学贷款管理中时常出现部分大学生的违约拒还现象,甚至有学生以“消失”来拒绝偿还贷款。在这种行为发生的背后,必然有他们的思想意识作为推动。就奖学金的评定而言,尽管会经过系(院)的初审,但仍然可能发生部分学生杜撰申报材料的现象。而这当然也受到他们主观意识的作用。
3、社会层次的诚信意识
传统观点认为,大学生在走向社会后所产生的诚信问题,并不与高校产生联系。而笔者却认为,大学生社会层次的诚信意识缺位,仍延续着在校期间的思想逻辑,只是针对具体的事件所表现的形式不同罢了。最近被媒体播报的,一位老人长期资助贫困大学生,但部分学生在受资助期间和毕业后,都未前去看望和感谢这位老人。尽管面对镜头,老人表现出了豁达和理解。但对于那些缺乏感恩情怀的大学生来说,难道不是高校诚信教育的缺失吗。毕竟,“感恩”构成了诚信意识的外延。
通过大学生诚信意识的解构,以下将具体讨论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
二、解构基础上的制度建设目标定位
如同上文分层次进行诚信意识解构那样,在进行制度建设时也应在目标管理下,满足分层次定位的内在要求。由此,目标定位可概括如下:
1、班级层次的目标定位
作为高校基层制度建设,其仍然须遵循学校总体制度建设目标的价值取向。针对大学生目前在学习中和集体生活中的诚信问题,其制度建设目标定位如下:
(1)学习方面。首先应相信绝大多数学生具有良好的自律能力,因此,针对部分学生而言,可以从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两个方面在定位。激励制度目标要求,激发起班级学生自律的意识,并在操行分值和其它资源分配上向表现良好的学生倾斜;约束制度目标,则通过构建正式规章制度来遏制住学习中的非诚信现象,并在班级思想文化的营造上,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
(2)生活方面。不难发现,生活中非诚信现象的隐蔽性很强,较难被辅导员和其他教师知晓。因此,应在增强信息反馈、优化寝室文化等方面下工夫。
2、学校层次的目标定位
与班级层次的目标定位不同,学校层次目标定位的实施主体是学校管理层(如校党委)。相对而言,该层次的目标就显得宏观,且具体的目标指向也具有宽泛的特点。上文将助学贷款的按时偿还,引入到了该层次的诚信意识培育之中。为此,此时在制度建设目标应定位于:建立有效的信息获取与反馈机制。惟有这样,才能客观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同时,也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为学生带来了制度压力,促使部分学生抛弃可能萌芽的机会主义动机。